3·15|以案說險:投保千萬別踩這個坑!小心保單被拒付解約
來源:廈門小魚網 發布時間:2026-03-16 10:34:05
? ? ?案例回顧
? ? 2025年10月,林女士到一位著名的乳腺外科醫生處問診,通過醫生的觸診,高度懷疑林女士左乳結節有惡性可能,建議她盡快手術。聽從醫生的建議,林女士很快住院并完成了手術,術后病理明確診斷為左乳浸潤性癌。術后,林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
? ? 原來,林女士在2024年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附加住院醫療的保險產品計劃,投保時的健康告知環節,林女士認為自己平素身體健康,并沒有什么疾病,也沒有住過院,因此健康告知所有問題都勾選了“否”,該保單以核保結果為標體順利承保。
? ? 經公司調查發現,林女士早在2019年體檢時就發現了左乳結節、甲狀腺結節和肺結節等健康異常,但林女士投保時并未告知。最終,本案因林女士投保前存在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健康狀況,且投保時未如實告知,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,不予給付保險金并解除保險合同。
? ? 案例分析
? ? 保險產品投保時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,林女士投保的保險產品計劃投保前需根據健康告知項告知健康狀況,甲狀腺結節、乳腺結節、肺結節都屬于其投保產品健康告知項中需要告知的疾病,若林女士如實告知以上疾病,核保結果通常會對甲狀腺、乳腺及肺部相關腫瘤做重疾及醫療險除外責任,也就是發生相關疾病,保險公司將免除賠付相關保險金的責任。而林女士投保時未告知相關疾病事項,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,影響了公司的承保決定,本案拒付并解除保險合同。
? ?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十六條,訂立保險合同,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,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。
? ?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,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,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。
? ?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,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,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,并不退還保險費。
? ?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,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,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,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,但應當退還保險費。
? ? 如何做好如實告知
? ? 以投保書健康告知問詢為準:我國實行的是 “詢問告知主義”,客戶只需對保險公司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,詢問以外的問題無需告知。一切以客戶投保時健康告知環節的問題問詢為準,不以個人主觀想法、有限經驗判斷是否告知;
? ? 逐項如實告知:投保時仔細閱讀健康告知問詢項,逐項如實回答。告知時注意詢問的時間范圍及告知信息的準確性;
? ? 及時補充告知:保單承保后,如發現在投保時因疏忽等原因未按健康告知問詢項充分告知的,客戶應及時辦理補充告知,公司將重新審核。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理賠糾紛,保障客戶合法權益。
? ? 保險的意義,是讓生活不被意外改變。平安人壽廈門分公司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:讓我們從一份坦誠的健康告知開始,真正為自己和家人撐起一把堅固的“保護傘”。
? ? 注:
? ? 1、個體出險情況存在差異,文中理賠案例僅供參考;理賠結論由公司審核出具,保險代理人不能向客戶承諾理賠結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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